河南省湖北商会,其前身为成立于1915年的郑州湖北会馆,原址位于郑州乔家门路东的三益街。会馆成立之初的目的是“联络商情、开通商智,求集思广益之道、讲维护保持之方”,为当时在郑州经商的湖北人会聚和交流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会馆曾作为“铁路工人夜校”,为发动著名的“二七”大罢工培养了一大批革命积极分子。1987年,郑州市政府把“湖北会馆”(即“三益街工人夜校旧址”)列为文物保护单位。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有效实施。湖北籍在豫经商、工作和学习的人员越来越多,相互交流、交往、合作的需求越来越大。每逢佳节和假日,同乡们在异乡期望相聚话乡音、叙乡情的意愿越来越迫切,一批在豫经商的有识之士,越来越感觉需要搭建一个平台,来满足同乡们的这种愿望和需求。为此,在湖北籍有关省、市领导的热心关怀、资深人士的积极帮助,广大同乡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次酝酿和考察,于2006年1月筹备并发起成立——河南省湖北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以在河南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湖北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湖北籍在河南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湖北籍在河南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副会长缴费时间为 1 月 10 日,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日内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20 万元
2、执行会长年度缴纳会费:8万元
3、常务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5万——8万元
4、副会长年度缴纳会费 3 万元
5、常务理事年度缴纳会费 1万 元
6、理事年度交纳会费 2000 元
7、会员年度交纳会费 500 元
(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本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4/5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工商联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或增加,需经会长会提名,报省工商联考察同意、省民政厅备案、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 10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
正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