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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盘古商会 河南省盘古商会 始创于:2011.10.15认领

  • 创会会长: 暂无更新 现任会长:张富运
  • 英译:Pang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nan
  • 电话:0371-69102865 邮箱:1965785063@qq.com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3号绿地峰会天下大厦16楼
河南省盘古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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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河南省盘古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河南省盘古商会

组织概况

  河南省盘古商会于2011年1月16日在郑州天中大酒店泌阳籍新春联谊会上倡议发起,于2011年10月15日正式揭牌成立,参加会员主要以泌阳籍在郑工商企业界人士为主,目前有常务理事单位27家、理事单位60家,会员一百多家。商会下设秘书处、外务处、基金处、实业处、秘书处负责商会日常事务,外务处负责对外协调工作,基金处负责会员间融资担保、理财咨询,实业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运作。此外商会牵头建立了《盘古书画网》网站。参与成立了《河南省盘古书画研究院》,并在驻马店以商会名义投资了《盘古商务酒店》项目,随着商会的经营运作,将会有更多的会员参与进来,一起发展壮大!让我们携起手来,明天会更好!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盘古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盘古商会(英文译名:Pang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nan,英文缩写:PCCH)

  第二条 本会由泌阳籍在郑的有关政界领导及有关企事业负责人士共同发起、由泌阳籍人士在豫创办的企业和有关企事业的泌阳籍高管人士自愿联合成立、经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泌阳籍在豫人士,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发挥商会在豫泌阳籍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扬盘古文化精神,引导在豫人员及企业增强团结团队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推动企业及自身发展,帮扶家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回报家乡人民,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维护在豫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自身提高及企业发展、为中原崛起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由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本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3号绿地峰会天下大厦1603∕1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

  二、关心会员企业遇到的问题,积极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三、支持家乡地方经济建设,回报家乡人民;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利国利民的组织活动。

  四、举办讲座,组织会员走出去参观考察,寻求合作,促进发展。

  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信息,做好资金、项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交流,促进企业间的互相学习,互相借鉴,促进会员间的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加强相关组织建设,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七、举办各种联谊活动,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

  八、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有关事宜。

  九、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缉发行商会刊物,传达省、市、县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省市县政治经济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十、创造条件,办好为会员服务的会所和服务于本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盘古区域人士在豫开办的企业,盘古区域企业在豫的分支企业或办事机构;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五、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五、向本会及主管单位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会的宗旨及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取消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或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人品正直、对本会热心。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五、其它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长办公会各项决议;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主持召开秘书处工作会议,每月至少一次会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研究、讨论、决定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增补理事、常务理事,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追任。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吸收团体会员;

  五、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本会统一管理,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有条件时也可设立实体机构。机构的设立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其组成成员由自荐和会员推荐相结合并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九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会长、半数以上副会长和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职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原籍盘古区域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标准及办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账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所)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民间非盈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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