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温州商会是由在郑州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及其临近地市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经郑州市工商联和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民间社团组织。办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帮助会员和在郑州的温州籍经营者全面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郑、温两地交流、联谊、合作和发展。商会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热爱祖国、敬业奉献、诚信经营、构建和谐社会,为推动郑州市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服务。
据统计,目前常年在郑州的温州籍经营者人数约有八万,商户数达一万八千家,带动本地就业50多万人。经营项目涉及轻工业产品加工制作、发电机设备制造、房地产开发、服装鞋业、皮革加工、通讯器材、汽摩配件、印刷包装、文具礼品、建筑装饰、五金机电、塑料编织、酒店餐饮、纺织日化、眼镜灯具、家具建材、电力电器等诸多行业。
郑州市温州商会成立于1999年10月,商会的会员单位、会员遍及全市各个行业。郑州市温州商会成立以来,坚持自愿入会、自筹经费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协调的组织发展原则,实行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商会会长,至今已经历5次换届。
商会以促进郑、温两地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与合作为目标,多次组织两地企业、团体进行交流、考察和招商活动。并为郑、温两地政府间的合作牵线搭桥,促使两市缔结为友好城市。商会设有维权部、维权部、公益部、宣传部、监事部、经济信息项目部、外联部、商业部、财务部、金融部、电商部、创联部、办公室,常年聘请的法律顾问帮助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接待会员、乡亲来访和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积极为广大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努力把商会建成会员之“家”。
历届商会领导班子,坚持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在热情服务广大会员,维护会员在郑州经营和发展的合法权益,帮助排忧解难的同时,始终团结带领广大会员,把招商引资作为中心任务,致力于为在豫温商构筑大平台;致力于会员企业的发展壮大;致力于商会规范化建设、推动商会工作全面发展。会员企业在河南全省各地开花结果,不断壮大,通过发展会员企业,服务中原经济建设。
商会创新性地开展了“常务会长办公会走进企业”活动,成立了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借助中原经济区建设和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发展机遇,开展招商引资。几年来,先后有9个集团公司在河南省内,投资200多亿元兴建了福蒙特家居中心、渑池万洋国际商贸城、五洲国际博览城等10个大型专业市场。福蒙特家居物流中心、万洋国际博览城、登封文化城、五州国际工业博览城、郑州西亚斯御景、河南飞宇机电城等项目成为龙头带动企业,新密国际建材城成为“全国重点培育市场”, 五洲国际博览城倾力打造高起点、大格局 、全功能万亩大城,积极为河南省、郑州、温州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多年来,商会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事业,资助贫困劳模、招聘下岗职工、帮助贫困大学生、投资兴建敬老院、为希望工程捐款,组织慰问辖区老党员、老红军和敬老院孤寡老人,不少会员单位还自发地为两地的贫困地区进行捐款和资助。得到了社会和辖区群众的赞扬,展示了温商企业家情系民生、无私奉献精神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据统计,近年商会向社会捐款达500余万元,资助贫困大学生近万人次。
2011年以来商会连续6年被温州市委市政府评为“异地温州商会规范化建设先进商会”,“争先创优先进商会”。2013年元月被郑州市工商联评为2012年度全市工商联工作先进单位。在第十届全国温州商会年会上获“招商引资一等奖”,2016年6月又被河南省民政厅授予“全省先进社会组织”。国家工商联领导先后2次到郑州温州商会调研,先后三次应邀参加了国家工商联在河南省召开的理想信念教育座谈会并作了经验交流。
郑州市温州商会2004年 5月率先在商会中成立了党支部,2012年1月,升格为郑州市温州商会党委。商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各种场合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大局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的党性觉悟,为建设和谐温州商会,维护商会的团结与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并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先后在会员企业中有效地开展了理想信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受到省市委和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的好评。党支部多次被郑州市委组织部授予“五好”基层党支部;被河南省委组织部授予全省“五好”基层党支部等荣誉称号;2012年6月商会党委参加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并作了典型发言;同年6月商会党委被郑州市委表彰为2010-2012年全市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2016年6月被郑州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商会的事业后继有人,商会的前景光明无限。在五届会长卢庆中的带领下,大家齐心合力,同舟共济,携手共赢,郑州温州商会这座平台一定会更加富有实力、活力和魅力!商会事业一定会更加兴旺发达!商会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郑州市温州商会章程
(2015年12月10日五届一次理事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称:郑州市温州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温州籍及其临近地市在郑州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会员提供服务;增进在郑温州商人之间的情感和友谊、增加联络和沟通、扩大交流与合作、互相支持和帮助、共谋进步和发展;使大家进一步融入郑州,建设郑州、发展郑州,为促进、繁荣郑州和温州两地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2号恒天国际大厦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为郑州与温州两地合作交流服务,为两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向会员提供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类信息;接受市工商联、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宜;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二) 向郑、温两地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本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关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参谋和助手。
(三) 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商情动态、市场行情、发展趋势、货源渠道和销售渠道等商情信息;促进会员与郑州市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郑、温两地经济不断发展。
(四) 组织展销会、订货会,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开展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调同行关系,发挥温州企业在郑州的整体优势。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举办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和捐助活动,提高本会的整体素质,树立温州人的良好形象。
(六) 组织联谊活动,积极向上,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七) 在政策范围内创办服务业及经济实体,增强本会经济实力,提高商会办会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温州籍及其临近地、市在郑州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入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心强,热心商会工作,维护商会的团结和形象;
(三)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核准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会的安定团结,维护商会形象;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自己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以上(包括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标准交纳会费者同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报备。
第十五条,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章程;
(二)组建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增补)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审议本会年度财务报告;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并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党委,在本会辖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党组织在商会和会员企业中的战斗堡垒、政治核心、政治引领作用。党组织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商会中发展具备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企业骨干入党;协助会长做好入会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有关人员的考察推荐工作;对商会工作进行政治上的指导和监督,教育和引导会员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由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和商会常务会议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全体会长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讨论研究需要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商会常务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含执行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和党组织负责同志参加。在理事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商会全体会长会议和商会常务会议,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负责。全体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能维护商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
(二)工作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心、顾全大局,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经验,服务会员,善于沟通协调,富有奉献精神;
(三)法律意识强,遵章守规,合法经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经济实力较强,有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或实业公司并依法纳税,企业或实体要具有一定规模和温商企业的示范效应;
(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须选举产生,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新一届的会长候选人从上届的现任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中产生。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党组织考察,常务会议审议,报上级部门备案,经选举通过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闭会期间,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党组织考核,常务会议审议,会长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长全体会议需半数以上人员到会,并获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任职。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由会长提名,常务会议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经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过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并获实到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延长任期。换届期间,由商会换届领导小组主持商会的换届选举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商会常务会议和全体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商会常务会议和全体会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商会常务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奖励、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费、会议费、公务费、办公费、购置费等项开支。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因主客观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理事代表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清算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郑州市温州商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送郑州市工商联、郑州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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