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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北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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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河北商会,是由河北省的工商企业在河南投资兴办的和河北籍人士在河南省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80多家,涉及重型机械、房产建材、电线电缆、能源环保、钢材五金、以及教育、食品、酒店、咨询等行业。

  商会的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专业培训、信息服务、编辑专刊、组织考察、协调服务、经验交流、搭建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公益活动、承办委托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商会将及时发布各类经济信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会员解决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商会实行会员制,通过商会这一平台,不定期的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培训、联谊等活动,丰富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交际能力。

  河南省河北商会坚持党的各项基本路线,以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加强河北在豫企业、机构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为河北在豫企业提供互动平台;坚持联系企业,服务会员,促进友好交往,互通商务信息、加强多方交流,形成协作机制,共谋发展之路;为沟通豫冀两地合作搭建桥梁,全面打造“新冀商”形象。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河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河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enan 缩写:HCC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河北省的工商企业在河南投资兴办的和河北籍人士在河南省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河北人才、信息、经济优势,推动和促进豫冀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9号佳美商务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依法经营;

  (三)组织会员企业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培训和学习、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推动豫冀两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服务;

  (七)搭建商会宣传平台,宣传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促进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

  (八)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或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企业情况介绍及法人资格情况;

  (三) 经商会秘书处审核考察并报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其在商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其所交会费及赞助费不得索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国家刑事处罚三年以上的;

  (二)被会员或本会发现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查实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毁损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4/5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应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需要召开会议或会议延期召开,由会长提议或者2名以上副会长提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热爱商会工作,有尽职尽责、大公无私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与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联系较为广泛;

  (四)所在企业或个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的主要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享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主要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会长不在时,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主持工作;

  (三)出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列席本会相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的拟定、变更须经2名以上理事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同意,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组团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开展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在活动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1年 10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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