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郑州商会章程
(2007年10月2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正阳郑州商会,英文译名为(Zhengyang Zhe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ZYZZ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正阳郑州商会是在郑汴洛正阳籍工商业界人士、在郑汴洛正阳籍党政军及各界名流、曾经在正阳工作过的领导同志和热心正阳郑州商会建设和工作的非正阳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民间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的社会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联络、服务、发展”为宗旨,联络和团结在郑汴洛正阳籍社会各界人士,增进乡情友情,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正阳籍的企业、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在郑汴洛正阳籍的企业、商户的健康发展;沟通当地政府、家乡政府和企业的联系,为会员服务,为繁荣正阳、郑州两县市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根本准则,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在正阳县民政局登记注册,在正阳县工商联(总商会)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同时接受郑州市工商联、正阳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正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的任务范围:
(1)向会员企业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河南省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2)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拓展正阳企业和郑汴洛正阳籍人士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为所有会员提供沟通交流平台,增进乡情友情,促进经济合作。
(3)帮助会员协调关系,调节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有关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企业、商户的健康发展。
(5)引导会员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家乡建设,传递各种政策和经济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家乡部门和企业争取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回归家乡投资发展等等。
(6)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7)搭建正阳与郑州之间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为两地经济合作、经贸往来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8)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9)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正阳人在郑州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10) 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等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
(11)承办正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由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友好会员组成。在郑汴洛正阳籍工商业界人士,可以根据情况以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或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在郑汴洛正阳籍党政军及各界名流、曾经在正阳工作过的领导同志和热心正阳郑州商会建设和工作的非正阳籍人士,则可以以友好会员身份加入。
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他社团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具有第七条的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 承认本会的章程。
⑵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⑶ 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⑷ 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社会影响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商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
(3)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向商会提出批评、建议,对商会进行监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接受本会援助的权利。会员如遇无法克服的意外困难,可以申请本会予以援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声誉与利益。
(3)遵守商会章程,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及时真实地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一年一次性交纳会费,多交不限。
(7)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有益活动。
(8)其它应尽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倒闭;个人会员如受刑法处罚且在服刑期间,则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从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中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委员会由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理事委员会设理事50人左右,理事协助常务理事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8)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商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三)在郑州工作时间较长,并能长驻的;在郑州和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 咨询委员会是支持组织,从友好会员中选举产生。咨询委员会设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原则上凡是正阳藉在郑汴洛工作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要部门的科级干部、曾经在正阳工作过的领导同志全部进入咨询委员会任职。咨询委员会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人事方面的提名建议。
咨询委员会的职权和条件参照以上条件。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满三年后,经选举可以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或提前换届,由会员大会决定。届中需增补、罢免常务理事或理事会成员,需经理事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商会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发展、财务管理和引导战略发展方向;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依法代表商会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5)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商会副会长按照不同分工负责,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处理开展日常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副秘书长。
县工商联根据商会及正阳县工作需要,选派代表既担任商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又进入商会理事委员会,并担任常务副秘书长,指导监督商会日常工作及财政工作;县工商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更换代表。常务副秘书长需到会员企业挂职锻炼,一是创新党政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的形式;二是可以更好地实现县委、县政府的意图;三是可以规避商会财务风险;四是可以保证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管理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会计由常务副秘书长兼任,出纳由商会秘书长或是由商会理事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费收取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阳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正阳县工商联组织的换届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委员会2/3以上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报请正阳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正阳县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