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成立于2002年5月,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是从事计算机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科研、开发、应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拥有注册会员300余家,合作单位1600余家;
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计算机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河南省乃至中国中西部地区计算机行业的繁荣发展。
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全体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励精图治、积极进取,将协会建设成立足郑州、辐射全省的IT行业代言人。协会积极组织、联合省内近千家IT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起庞大的会员组织网络系统。与全国各大IT生产商、运营商、经销商建立起长久的友好合作关系,并积极接受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宏观指导,成为政府部门在计算机行业的代言人和政策执行者。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协会积极汲取国内外行业组织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起科学先进的组织管理制度,从软、硬件建设上均达到了很高的层次。
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是河南省信息产业具有权威性的民间社团之一,其会员单位囊括了全省著名的计算机企业、开展信息技术人才培养的高等院校和中专、社会培训机构。协会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举办各种展示交流会、研讨会、洽谈会,组织新品推介;为会员提供质量、标准化、技术、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的咨询以及提供项目引进;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职员和在校学生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人才推荐;
协会定期出版《计算机市场》杂志和会刊,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及传达政府精神。协会还拥有自己的网站及职教工作网、数据管理系统、人才资料信息库等,为会员提供交流及信息发布平台,为全国其它城市和地区的同业协会提供相关信息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从事计算机研究、开发、行业、销售、技术服务等,以及从事行业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和开展行业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与个人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全省性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计算机产业界企业和个人组成。协会为代表河南省计算机业界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加强全省计算机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沟通与交流。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计算机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省信息产业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单位为河南省科技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 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 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管理,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 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专业标准以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 组织本行业优秀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有关产品。
(六)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七) 组织本行业全省性展览(销)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八) 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行业企业调查、市场细分、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九)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计算机及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 总结交流行业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十一)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二) 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我省计算机及相关产品出口,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省计算机行业产品进入国内及国际市场。
(十三) 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研究、开发、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从事计算机行业信息化业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股份合作、外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全省各市(地)计算机行业协会及相关产业协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团体会员。对省内外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计算机专家和计算机行业知名人士,可推荐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本协会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
(三)要求协会帮助保护合法权益;
(四)获得协会编辑、出版的信息资料,优先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和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单位及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的行约行规;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
(六)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七)决定终止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休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出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在会长的指示下,或根据理事会三分之二的理事提议及紧急情况下秘书长的要求,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职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方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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