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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浙江商会 海南浙江商会 始创于:2004.8.9未认证:认领

  • 创会会长: 不详 现任会长:蔡卫华
  • 英译:HAINA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电话:0898-66262886 邮箱:hnszjshmsc@163.com
  • 地址:海口市海甸岛碧海大道88号海口揽海大酒店8306室
海南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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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微信号:海南省浙江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hns-zjsh

组织概况

  海南省浙江商会简介

  在海南创业的浙江人有10万人,浙江在琼企业有2800多家,带动海南10多万人就业,注册资本超过200亿元,实际投资运作的资金500亿元。浙商的产业涉及房地产、建筑、农业、制药、贸易、物流等多个领域。在众多的行业里,浙商都取得令人瞩目的业绩:浙商企业近年来在海南占有40%的房地产开发量、近20%的药品产值、近40%反季节种植产值、近50%的罗非鱼养殖产量、近60%的高低压电器产量……海南全省十九个“中国驰名商标”,浙商占四家。

  海南省浙江商会是由在琼的浙江民营企业自愿结合组建的民间社团,于2004年8月9日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商会于2009年9月成立商会党支部; 2009年10月组建高尔夫俱乐部;2010年3月成立三亚联络处。

  商会工作的定位是“沟通交流、政企平台、维护权益、招商服务”。商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政企桥梁纽带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引导海南浙商企业规范诚信经营;通过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活动促进在琼浙江人的沟通交流;主动帮助会员维护合法权益,为创建和谐海南、保障社会稳定不懈努力;积极宣传海南,吸引更多浙商来海南投资。此外,商会在自身建设、规范化管理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海南浙商在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踊跃承担社会责任。截止2012年12月,商会和各会员企业共为海南的教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事业、新农村建设、扶孤助贫等等慈善救助事业捐款624.0577万元;08年5·12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难后,商会会员单位先后通过各种渠道向灾区捐款捐物2504万元。

  商会09年被海南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先进社会组织,被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评为2011年-2012年度先进单位。

  商会党支部2011年在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分别被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民政厅授予“先进党支部”称号。

  商会将继续坚持“服务立会”原则,诚心为会员服务,凝聚在琼广大浙商人,抓住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扎实推进之机遇,积极开拓,努力创新,营造“合心合力、包容和谐”的商会文化和浙商形象,推进商会工作深入展开。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海南省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浙江商会

  HAINA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性质: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浙江籍人在海南省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招商引资,为促进浙琼两省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商务厅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和引导更多的会员企业来海南投资发展。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信息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会员企业整体优势。

  (七) 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会员企业整体地位,树立会员企业良好形象。开展会员企业之间联谊活动、交流信息,增进共识,拓展商机。

  (八) 承办浙琼两地政府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民主推荐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单位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热心为浙江在琼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副监事长、副秘书长列席常务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常务会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会议须有3/4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会长会议成员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 四) 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

  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会同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在会长不在海南期间,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实行聘任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织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监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

  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

  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做好监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和民发(2006)123号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自筹、捐献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帐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修改章程经2013年7月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加载中

商会组织架构

  内部机构设置

  商会内设机构共设置六个工作部:即会员工作部、合作发展部、对外联络部、维权服务部、宣传教育部、财务工作部和一个办事机构即秘书处、商会网站。

  各工作部和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 会员工作部:

  1、 以发展、服务会员为主要职能,负责做好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2、 负责会员的组织、联络工作,及时掌握会员的情况,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

  3、 建立会员档案,与会员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4、 督促收缴和监管会员会费。

  5、 负责开展会员单位的交流活动。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合作发展部:

  1、 负责做好促进浙琼两省民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2、 开展会员间的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利益双赢。

  3、 协助会员单位引进项目、技术和人才。

  4、 负责与兄弟商会(企业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对外联络部:

  1、 组织会员开展经济交流活动,负责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和经济界的联络工作。

  2、 负责收集、整理经济信息、政策信息,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3、 负责组织会员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境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4、 为会员单位拓展产品市场牵线搭桥。

  5、 负责本会的外事工作。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维权服务部:

  1、 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2、 组织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努力促进良好的职业道德。

  3、 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有效的法律维权服务。

  4、 负责同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反映会员在维权方面的合理要求。

  5、 负责开展法律培训工作。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 宣传教育工作部:

  1、 负责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2、 负责开展商会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

  3、 负责商会的重大活动、先进典型的宣传报导工作。

  4、 领导本会网站工作,负责与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工作。

  5、 负责领导策划、编辑、出版《海南省浙江商会》会刊工作。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 财务工作部:

  1、 做好商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2、 负责督促会费的收缴工作。

  3、 负责制定商会财务工作制度。

  4、 负责做好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经费来源的征集和开源节流工作。

  5、 督促做好年终财务收支报表,配合本会监事会和上级审计部门做好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

  6、 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1、 根据商会领导的意图,负责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运转。

  2、 掌握商会的工作动态,收集整理会员单位的信息。

  3、 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具体承办会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4、 配合各部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议政。

  5、 负责起草、印发本会的文件和对外文稿。

  6、 负责做好本会的会议记录、编制大事记。

  7、 负责做好本会的文件收发、立卷和归档管理工作。

  8、 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9、 负责本会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10、 负责本会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

  11、 配合各工作部工作并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12、 负责承办本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00九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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