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潮汕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潮汕商会。英文译名:SHENZHEN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潮汕籍人士在深圳市投资的工商企业以及在深圳市登记设立的潮汕地区异地商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爱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守法、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谋发展;扬善积德,奉献社会。根据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四市地域特色,在大潮商的格局下,汇潮商资源,集潮商智慧,扬潮商美德,立潮商基业,实现大团结、大联合、大发展。加强深圳与潮汕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促进深圳、潮汕地区经济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根据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共青团、妇女、工会、义工联等组织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新洲南路东方明珠科技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教育会员依法经营;
(二)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发展;
(三)协调会员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税、投融资、人才、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
(五)加强与潮汕地区有关部门、各地商会的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商务往来、经济、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六)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七)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八)建立商会网站,组织出版商会内部简报、刊物,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
(九)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深圳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潮汕籍人士所创办的企业,以及在深圳市登记设立的潮汕地区异地商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本会常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0元;
(二)驻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工作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劝退或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三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驻会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以及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提名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会长、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工作委员会作为商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 每二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商会相关事项。监事长、党委书记出席常务工作委员会。常务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及议事规则由秘书处拟订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战略决策委员会,作为商会的决策智囊机构,为商会重大事项、发展战略、投资决策等提供建议意见。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讨商会发展战略规划;
(二)提名和建议商会新一届会长人选;
(三)协调本会与深圳潮属社团关系与发展等重大事项;
(四)指导和支持商会持续健康发展。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经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应由德高望重、责任心强、热心潮商事业的人士组成。潮汕四市每市最少有一人以上参加,创会会长,换届的上一届会长为当然成员。战略决策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换届的上一届会长担任。
战略决策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战略决策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按本会章程规定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的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聘任人选经会长提名,须由商会常务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聘任。聘任荣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部分副会长任期届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在职期间的贡献或影响力,可任命为商会创会会长或功勋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或永远名誉副会长,永远名誉顾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若干名监事组成,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每个城市至少有一名会员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理事以上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监事长出席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驻会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候选人原则上由潮汕四市轮流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原则任一届,有特殊贡献会长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可连任一届。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情况特殊时,授权驻会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常务工作委员会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驻会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分管日常工作。驻会会长必须保证驻会办公。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工作委员会批准通过;
(五)提名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常务工作委员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义务范围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二)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三)将具体方案提交本会常务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六条 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会长、监事长和本条款所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在本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四)会长、监事长、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本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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