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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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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北省山东商会是由在冀经商、办企业的山东籍人士自愿发起,通过在冀山东籍老领导和乡亲的合力推动,于2008年筹备成立,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

  商会坚持“会员办会、团结兴会、实力强会、服务立会、按章管会”的原则,坚守“团结、互助、奋进、共赢”的工作目标;努力通过打造“思想碰撞,感情交融;优势互补,携手发展;代言山东,推销河北;创造财富,回馈社会。”四大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乡情联谊、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金融互助、商务合作、回馈社会六大服务体系;用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合作的氛围、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团结在冀的山东籍企业和有识之士,致力于为会员企业创建互动平台、寻求商贸合作机会,弘扬齐鲁文化与鲁商精神,为冀鲁两地经济、文化、企业与政府之间交流搭建桥梁和纽带。

  商会设置常设执行、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办公室、会员部、外联部);设置党务办事机构:党办室;设置商务服务机构:会员服务中心(设会员维权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信息宣传中心、商务合作中心、会员评价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家庭关爱中心);设置冀鲁经济、文化交流机构:冀鲁经济文化交流(中心)分会;通过充分发挥商会内外资源优势,集合在冀各行各业关心和支持商会发展的山东乡亲,为商会会员企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建立生态服务体系。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理事会会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商业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展开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商会监督机构,实行监事会主席负责制。主要职责是:对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四、党办室

  党办室是商会党务和统战机构,实行书记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商会全体党员的管理工作。搞好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推荐、管理,做好党员的发展和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党内统计报表等工作。负责党员大会、党支部会议和党员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体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日常教育工作。负责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负责配合商会中心工作进行党内、外协同统一工作。与监事会、秘书处、会员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五、商会理事会秘书处

  秘书处是商会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落实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的各项决议、决定、指令;承担商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商会会员的发展和会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商会全年活动经费的预算和执行工作;协调监事会、党办室、会员服务中心的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外联部。

  六、会员服务中心

  会员服务中心是商会会员商务服务机构,是通过服务连接商会和会员企业的纽带,是为会员企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的平台,实行会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是:与秘书处、党办室配合完成会员服务工作。会员服务中心下设:会员维权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信息宣传中心、商务合作中心、会员评价中心、健康管理中心、家庭关爱中心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山东商会 (Hebei Provinc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有志于促进我省经济文化交流,拓宽经营渠道,改善自身生产经营等经济环境的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与职业道德,团结会员遵法、守信;加强在河北省从业的山东工商业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提供资讯与帮助;为会员协调和谐生产经营等经济交往环境,组织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共闯市场;创造条件,吸引全国各地山东籍人士开办的工商企业到河北投资、兴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即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综合素质,维护本会形象。

  二、协助河北省各级政府做好会员的宣传教育和自律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和谐社会。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保护会员正当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协调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企业会员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促进我省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政府部门、商团组织及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经营、管理、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免费为会员开展专业培训,举办专题论坛及研讨会,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进出口贸易往来,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相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举办会展、拓宽本会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

  十一、加强自律、联合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河北经商的山东籍人士、企业;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保守本会秘密,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脱离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自律、遵守法纪。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应列席商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是:对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五) 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受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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