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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江苏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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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客商号:山西省江苏商会

组织概况

山西省江苏商会前身为山西省江苏企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6月。于2010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山西办事处批复同意更名为山西省江苏商会,2011年11月8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批复同意更名并担任商会的主管部门。2010年11月26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正式为山西省江苏商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11年1月8日召开了山西省江苏商会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山西省江苏商会是应江苏省多家在晋企业的要求,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山西办事处,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批准同意,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团体。
 
  商会会长现由原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山西办事处主任张灵光担任,执行会长由山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华威铜业董事长罗国平担任,秘书长由山西省眼科医院原党委书记姜月年担任。商会还聘请山西省原省委常委、省人大副主任、副省长吴达才同志为名誉会长,山西省电力局原局长卞学海为首席顾问,山西省邮政局原局长罗山荣、太原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征,太原市粮食局原局长、党组书记付晓明等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为商会的顾问,对商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商会成立以来,始终以“团结 奉献 服务 创新”为宗旨,“增进乡情、团结协作、共同发展”为己任,“传承苏商文化,弘扬苏商精神、打造苏商品牌、服务苏晋两省的发展”为目的,在苏晋两省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了商会民主决策、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学习培训、沟通协调、宣传激励以及维权等机制。并在帮助企业实现信息、资源、行业共享,产品市场开拓,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受到了会员单位的好评。
 
  目前商会有会员近百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山西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威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山西分公司、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山西分公司、南通六建集团公司、洋河酒厂太原办事处等,随着入晋江苏人士的加盟,商会将不断发展壮大。
 
  商会是以自愿结合方式,广泛吸收江苏籍企业与个人为会员,遵循“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欢迎在晋发展创业的企业及经商人员参加商会,共同为自身的发展以及苏晋两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山西省江苏商会竭诚搭建沟通的桥梁,发展的纽带,壮大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维护会员权益,携手共赢!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江苏商会( 英文名:Jiangsu  commerce  association of Shanxi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山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 主要有江苏籍在晋经商兴办实体的投资者及江苏企、事业单位在山西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江苏人在山西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指导,服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同时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驻山西办事处的指导,接受山西省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西后小河5号2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三)加强苏晋两省联系,组织各种招商引资活动,促进两地商贸、科技、文化、旅游的交流与发展;
 
(四)主动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和海外江苏商会联系,争取更多的客商来晋投资;
 
(五)争取会员和社会各界资助,开展有偿服务,筹集活动经费;
 
(六)办好商会会刊、网站,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
 
(七)做好专项基金管理,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包括:江苏在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晋从事生产、经营、中介服务等经济工作的江苏籍人士;江苏各地企业驻晋机构;以及热心商会工作,有志奉献的其他在晋工作的各界人士;经本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有严重品行缺陷或触犯法律法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及山西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分别协商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会长1 人, 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 人。会长是本会的最高领导, 主持本会的工作。执行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执行会长不在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 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长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70 周岁,正、副秘书长至少有一名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须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工商联审查并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和审查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年、季工作计划;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凡在本商会担任过会长之职的,离任后即自动升任为终身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对会员违法违纪、侵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其候选人须经会长会议提名,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考察同意,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本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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