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回应《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概念、范围、权利义务等
中新社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 张希敏)中国民政部相关负责人23日在北京就《慈善法》实施答记者问时说,《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
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以及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还有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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