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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朋友圈“免费送”欺诈

2016-06-15 15:50:14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杨 加入收藏

【摘要】“将本信息连续在朋友圈里转发7天送檀木手串一条”、“收集50个赞,送名牌太阳镜一副”、“好友助力前100名送高档旅行化妆包一个”……诸如此类的“免费送”已在微信朋友圈中悄然兴起。这些“免费福利”真的可以信手拈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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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本信息连续在朋友圈里转发7天送檀木手串一条”、“收集50个赞,送名牌太阳镜一副”、“好友助力前100名送高档旅行化妆包一个”……诸如此类的“免费送”已在微信朋友圈中悄然兴起。这些“免费福利”真的可以信手拈来吗?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免费送”背后的代价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瑞士名表登陆中国,免费送,每人限领一只!”某大学张老师看到微信朋友圈的这个“好消息”后,马上申请领了一只“瑞士名表”,仅支付了29元的运费。张老师很高兴,同时按照店家要求将广告发到朋友圈,但一个朋友直言不讳地告诉他,这手表最多就值20多元。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所谓免费赠送,用法律术语表示当为赠与,即一方将自己的物品无偿送给对方,对方表示接受的行为,然而这一过程并非意味着被赠与人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就朋友圈的“免费送”而言,商家免费送出的是物品,但不一定承诺承担邮寄的费用。从本质分析,如果商家与快递之间无任何利益关联,则快递费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如何负担并不影响赠与的性质。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诸多免费赠品的背后隐藏的是商家获取的利润。以一个镀金皮、珍珠芯的“金花生”吊坠为例,在朋友圈“免费送”活动的界面上,其显示市场价格为93元,但在诸多网络商铺中,同样款式的饰品价格仅为0.88元。一旦消费者获得了“免费”的资格之后,商家则会告知消费者需要承担运费,随后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就会达成协议。快递公司给商家的快递费标准和普通散户不一样,存在多种折扣,但是在快递单上却按照正常价格标注邮费。比如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快递费按照7元一单计算,商家将进货价只有1.5元的手链“赠送”给消费者,同时在邮寄单上标注10元邮费,如此一来商家可赚取1.5元的利润。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虚假免费构成欺诈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那么,对于这种“免费送”的性质,在法律上又当如何认定呢?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依赖于对上述“免费送”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首先,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一般而言,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对于网络购物,除了一些特殊商品之外,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可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买卖关系中,法律赋予了消费者诸多的保护措施。但如果经营者真正免费赠与物品给消费者,则两者之间形成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此时,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赠与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对于赠与品的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其次,在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两者形成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合同,该类合同的签订方虽为商家和快递公司,然其涉及第三人即物品接收人的利益。故此,快递公司负有将物品依约安全送达给接收人的义务,而商家则负有向快递公司交付合法物品的义务。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此外,在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一般而言,两者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实践中不乏“到付邮费”的情形存在,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约定由消费者承担物品的快递费用,随后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协议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到付”。此种情形下,便会形成两个合同关系,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关于快递费用支付的合同,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为消费者设定支付快递费义务的合同。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快递费用既可由商家支付,亦可由消费者支付,然无论支付主体如何,该笔费用的实质都应当是快递公司获取的付出劳务的金钱对价。故此,如果商家并未收取商品本身的费用,只是让消费者负担了正常运费,并不影响赠与关系的成立。但是,如果消费者支付了快递费用后,商家和快递公司之间就该笔费用还存在“分成”的约定,则意味着商品并非免费,而是商家通过快递费分成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了“出售”,且“出售”的价格远高于“赠送品”的正常价格。商家此种虚构“免费”和物品价格的方式,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商家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消费者维权遭遇困境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对于欺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然而对虚假的“免费送”活动,受到欺骗的消费者进行维权时,往往会发现陷入了多重困境。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首先,商家难以确定。诸多的此类商家,其注册地多与消费者不在同一城市,且不乏虚假注册,所以消费者在发现受骗之后,往往很难准确找到商家。此外,还有不少免费送活动是个人进行的宣传,这样的个人没有经营资质,在出现纠纷之后,又经常查找不到个人具体信息,且单纯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也无法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故此,无论消费者是选择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还是进入司法诉讼,都会在被告的身份和地址确定以及交通费用等方面付出较高的维权代价。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其次,举证存在难题。消费者认为权益遭受损害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认为朋友圈里宣传的物品价值与实际不符;其二认为商家所称物品并非免费。但对于上述两个理由的成立,消费者时常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因为一些物品是否具有艺术性及其价值几何,并非消费者仅凭肉眼能够判断;商家是否通过快递费的方式获取了利润,消费者不可能知晓,又很难让快递公司主动介入来证明两家之间存在相关的费用“分成”。所以,消费者即使选择了维权,其举证之路依然艰难。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面对朋友圈里诸多的“免费送”活动,当时刻警惕其中隐藏的陷阱,能够有效避免权益遭受损害的办法,就是勿贪一时的便宜,避而远之。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延伸阅读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免费送”的三类情形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就“免费送”的产品类别而言,大致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虚拟商品,如商家承诺赠送话费充值卡、餐饮企业的电子抵金券等商品,但是这些链接一大部分是虚假宣传,消费者转发后往往得不到商家承诺的赠品;第二类是商家赠送服务或者消费体验,这类促销活动相对可靠,但是商家提供的免费名额较少,经常是活动一推出名额就被抢光,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能抢到实惠;第三类就是免费赠送商品,这些商品大多为手链、手串、太阳镜,甚至也不排除“名牌口红”、“名牌手表”等“价值不菲”的物品。在消费者被这些物品吸引之后,商家往往会告诉消费者这些物品虽然不收钱,但是需要消费者支付数十元不等的邮费。Kcv客商网-商会、协会、校友会、俱乐部资源整合社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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