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浙江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窗口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会的要求保持一致。7月14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 倍。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58号文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业内人士表示,监管机构此次进行窗口指导,已实质将结构化股票信托的杠杆比例从2:1降至1:1,与证监会体系下资管产品杠杆比例要求一致。
不过,截至发稿时,仍有多家其他区域信托公司表示,尚未收到类似监管意见。西部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早在58号文下发之初,该地银监局就要求此类业务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若开展2:1杠杆比例的业务,需具体业务具体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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