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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北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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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河北企业商会成立于2006年。是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管、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商会成立的使命就是要团结河北在京企业家及河北企业家,共同打造“华夏冀商”在北京乃至全国的品牌影响力,服务北京、发展河北、促进区域经济交流和合作,在北京及世界树立河北形象,努力推进京津冀经济一体化进程,为河北经济发展作贡献。

  十年来,作为地处首都的河北籍企业家的“家”,北京河北企业商会充分利用河北环京的地缘、人缘优势,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立足于“服务首都、服务家乡、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原则,秉承“崇信尚德、敢于担当、热爱家乡、抱团发展”的新一代河北民营企业家精神,弘扬冀商文化,不断整合资源,积极为家乡的发展贡献力量,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影响和带动了各地冀商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

  2013年商会换届以来,在陈三国会长带领下的第三届理事会,以夯实基础建设,聚合优势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扩大品牌影响,实现会企共赢为指导思想;以壮大商会规模、壮大会员队伍、壮大资源平台、加强素质建设为主要任务。努力把商会建成企业的高地,资源的腹地、乡缘的福地。充分利用首都企业和冀商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立足北京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人脉优势、人才优势和信息优势,促进京冀两地的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努力打造非首都功能疏解、产业转移、资源对接平台、广泛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建设资源大平台、要素大市场,当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参与区域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企业做强。商会在积极开拓北京市场的同时,也在不断发展和壮大自身实力。下大力量以参加组织河北省各级各类经贸洽谈会为重点,推进招商引资,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回报家乡,回馈社会。共同打造“华夏冀商”品牌,在京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取得了一定成绩,实现了健康创新快速有序地发展。商会领导力量日益壮大,目前已有执行会长7名,常务副会长54名,副会长59名,理事和副秘书长以上300多名。

  为发挥商会作用,增强商会的凝聚力,我们聘请原河北省省委书记叶连松叶书记为商会名誉会长,原河北省副省长郭洪岐、副省长刘健生,副省长付双建,北京军区副司令员兼北京卫戍区司令员邱金凯,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等十名老领导为商会高级顾问。2017年为增强商会整合资源能力,提高社会影响力,还聘请了北大后E促进会会长崔巍担任名誉会长,聘请河北省及各设区市驻京办主任十五人为商会名誉副会长。

  在加强自身建设,构建和谐商会、诚信商会、互助商会,坚持依法办会的同时,组织成立了11家市级商会、3家北京区级河北企业商会、8家专业委员会、28家区县级商会,会员企业7000多家,其中2017年一年就新增2000多家会员企业,涉足了投资、地产、建筑、建材、律师、科技、传媒、服装、制药、食品等行业领域。到2018年的规划目标是成立14家在京河北市级商会,16家北京区级河北商会,18家专委会,165家在京河北县级商会。在此基础上,成立北京河北企业总商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2014年商会联系部分在京异地商会发起成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商会联盟,目前,全国28家在京异地商会都加入了联盟。努力打造首都产业转移、资源对接平台、广泛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建成资源大平台、要素大市场,参与区域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助力企业做强!

  为认真落实“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办会宗旨,商会与国内210家、国外50多家河北商会组织建立了联系。在2016年商会举办的“华夏冀商大讲堂”活动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主席顾秀莲对河北商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为“环球华夏冀商联盟网”揭牌,这一团结海内外冀商的“互联网+商会”的合作发展模式已于2016年8月投入运营。

  河北商会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感,关心和支持各类公益事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四川雅安地震后,两小时内募捐了价值213万的物资(其中1万床棉被,1千条床垫)。由陈三国会长亲自带队连夜送往重灾区。商会还开展了赴石家庄正定县、保定涞水县和张家口阳原县的扶贫帮困活动。

  2015年12月在北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北京河北企业商会被北京市民政局评为"5A级社会组织"。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河北企业商会 (英文名称是HEBEI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缩写:HBECCBJ)。

  第二条 本团体由河北省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京投资创办企业及在京注册企业、驻京机构或分公司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凝聚冀商力量、整合冀商资源、挖掘冀商优势、传承冀商文化、打造“北京河北企业商会品牌”为使命,以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京冀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1号院盛今佳园1号楼1单元2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京冀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河北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河北在北京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创建条件:逐步创办服务于本商会的经济实体。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团体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本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制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6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

  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n, bsp;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3 月 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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