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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能源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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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能源协会成立登记于2013年8月16日,是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能源协会,社团法人登记证号为0011765。协会成员遍布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新能源和节能管理等能源行业,包括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等能源央企,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等著名高校,京能、北燃、京煤等市属国企及一大批民营高新能源企业。协会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均为曾在能源央企担任领导职务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协会还拥有一批国家顶尖能源专家作为顾问,成为重要的智囊团。

  北京能源协会在党的十八大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精神鼓舞下诞生。业务范围包括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规范、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依托“大能源”宏观格局,正在努力发挥综合性行业协会的优势,打造成一个促进在京各类能源企业广泛合作、联手发展的服务平台,推动政府部门和能源企业密切联系、加强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能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BeiJing Energy Association ,缩写:B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能源领域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首都地区能源行业健康发展,打造能源企业良好形象。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点,代表和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反映本行业的愿望和需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在行业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本市能源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3号丰和大厦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研究本市能源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动态、行业管理和创新模式,向政府部门提出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参与本市能源行业体系建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自律性行规行约及会员间业务合作规范,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在政府和会员间搭建沟通桥梁,服务会员,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环境;

  (四)组织会员参与能源行业的信息发布、产品设计和优质产品及新技术的研发,开展企业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开展能源领域的政策宣传与理论研究, 组织会员进行职业化、专业化和复合化的人才培养工作,提升行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向会员推广、普及国内外先进的专业知识和服务理念,建立协会门户网站,收集、分析、整理相关资料,编辑出版相关成果和专业刊物;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能源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北京能源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交需讨论审议的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通过本协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管理办法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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