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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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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BJCIA)2002年3月7日成立。是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下设互联网分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通信设备分会、呼叫中心分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等6个分支机构。

  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综合管理部、会员工作部、服务拓展部、培训服务部、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竣工验收备案室和北京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证中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协会还负责北京市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和互联网备案室的日常工作。

  截至2017年7月,协会已拥有会员单位700多家。涵盖了传统行业、知名互联网企业和跨界中小企业。会员单位涉及电信基础运营企业、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增值业务运营企业及电信产品销售企业以及邮政、金融、交通、家电、房地产、汽车等企业。会员成分涵盖了上市公司、国企、民企和混合经济企业。

  2016年,在北京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协会再次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北京市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 BJ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地区的通信运营、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工程建设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信息通信业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强服务、助监管、促发展”为主线, 以服务、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促进信息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及业界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起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制订并实施信息通信业的自律公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信条例的规定,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权益;

  (三)组织开展行业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促进信息通信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开展技术、业务、管理、法规、职业资格等培训工作,根据会员的需求提供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

  (五)开展北京所属区域范围内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证和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工作及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开展行业调研,了解行业热点,协助会员单位进行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通信信息服务;

  (七)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北京地区行业统计、互联网备案受理审核、电信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电信用户申诉服务等工作;

  (八)开展信息通信公益活动,开展行业电信用户满意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引导会员关注民生、节能环保、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维护行业良好风尚;

  (九)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与信息通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五)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六)遵守信息通信业相关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

  (二)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有关的动态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1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领导制定协会长远规划;

  (五)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常务副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协会中长期、近期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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