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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雄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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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提起雄县,这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的地方呢。它地处京津保三角腹地,南倚华北明珠白洋淀,西临北方的小香港--白沟新城,东与霸州市接壤,古时这里为燕南赵北之地,宋朝时曾在这里置瓦桥关,与霸州益津关、高阳草桥关同为杨六郎镇守的三关口,在雄州有地下战道向东北绵延百余里,如今已有两处遗址被发掘整修对外开放,人称“地下长城”。

  改革开放以后,一些敢闯敢干的雄县人或到北京创办工厂,或到北京占地经商,也有不少雄县的企业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几十年的奋斗拼搏,如今都功业有成,他们为北京作出了贡献,也为家乡作出了贡献,当然也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此言对矣。

  但是,毋庸讳言,虽然身在北京,但与家乡雄县相比,仍然有客居之感。他们在打拼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有人事上的,有政策上的,有业务上的,有经济上的,有金融上的,有法律上的……他们需要倾诉、需要渲泄,需要慰藉,当然,更需要帮助。于是,经过酝酿协商,2011年11月8日,在北京美丽的西山脚下-神农庄园里,北京雄州商会诞生了,她第一次向世人宣告,在北京的雄县人团结起来了,他们有了自己的家了。

  北京雄州商会的成立是希望把在北京发展的雄县老乡团结起来,搭建一个相互交流、了解并相互帮助的平台,他们既可以为会员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为其构建安稳的发展环境,同时也为大家提供更多的发展项目与信息,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雄县人的发展范围。当然,北京雄州商会也会把一些好项目和信息及时传回家乡,为雄县的发展献计献策,商会为北京和雄县之间架起一座腾飞的桥梁,实现老乡带家乡的发展模式。

  北京雄州商会是共叙乡情的平台,是互相交流的平台,是资源共享的平台,是凝聚力量的平台,是共谋发展的平台。北京雄州商会传递的是“天道酬勤、人道酬勤、商道酬勤、诚实守信、和睦经商”的正能量,让人们看到雄县的商界精英是如何“义利并举、兼济天下、反哺还乡、回报社会”的。

  雄县老乡北京军区空军原政委赵立荣中将,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程法光,武警总部原后勤政委高均起少将,军事博物馆原政委马树学少将,还有北京市书协副主席、著名书法家田伯平等人纷纷为北京雄州商会题词,他们对北京雄州商会关怀备至,幅幅作品表达的不仅仅是美,更是一种激励、一种无形的支持。

  唐朝诗人杨巨源有诗云:“诗家清景在新春,绿柳才黄半未匀”,北京雄州商会就是新春的清景,就是才黄半未匀的绿柳,她需要春光明媚,需要辛勤浇灌,需要大力扶持,相信会有更多人对其进行精心呵护的。

  北京雄州商会要顺势而为,谈到今后的发展,我们只能以屈老夫子的话来做答“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机构章程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雄州商会(BeiJing Xio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雄县籍工商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无私奉献、不求索取、服务企业、帮扶社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国家的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产业经济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机;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权益保护措施;提供相关持续发展和规模发展的理论和指导意见,使商会成为雄县人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本商会充分利用雄县的文化、历史、传统的美德和人才资源,为北京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为家乡雄县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工商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暂设在北京市丰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五)开展北京和雄县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雄县籍在京的工商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关业界的合资机构、民营机构及雄县籍机构驻京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四)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建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

  (三)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在京雄县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名誉会员。其中,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名誉会员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限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德才兼备;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和岗位变动,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副会长协助下,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的职权;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参加常务副会长碰头会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

  (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

  (三)利息;

  (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其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2日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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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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