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街商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北京金融街的软环境建设,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市区政府及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已经成为首都乃至全国最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之一。商会目前拥有会员单位229家(截止到2017年12月),分别来自内外资金融机构、电信、电力、企业集团等行业,其中,已有世界500强机构30余家;总部单位170余家;外资金融机构20余家。
商会的主要职能:
一、搭建政企、银企交流平台
定期组织经济形势分析会、行长论坛、人力资源论坛、青年论坛、房地产研讨会、银企对接会等系列活动,促进政企、银企合作共赢;
二、为会员机构提供务实服务
建立预约挂号平台,开通人民医院和北大医院两个绿色医疗通道服务驻区机构;组织单身青年联谊,做好金融街月老;邀请教育专家走进金融街,为驻区机构家长答疑解惑,分享教育心得;
三、金融街文化建设
定期组织金融街乒乓球大赛、围棋比赛、网球比赛、羽毛球比赛、桥牌比赛、摄影大赛等文体活动,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丰富区域从业人员文化生活;
四、搭建慈善公益平台,树立金融街人社会责任形象
连续数年举办金融街爱心一本书、公益捐赠等慈善活动,募集物品及善款捐赠到了内蒙、山西、河北等地贫困学校。活动让更多的金融街人参与到慈善公益活动中来,最大发挥金融街的社会价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金融街商会
英文译名:BEIJING FINANCIAL STREET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BFSCC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100032)
第二条
北京金融街商会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华棉花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共同运作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架构金融街区域大型业户企/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相关行业及团体全方位信息交流融通、联谊的平台,建立互惠互利的金融街大区域的商务服务模式,整合利用社会和金融街区域各类资源,提供全面服务,达到“共创金融街区域品牌,共建金融街区域环境,共享金融街区域资源”之目的,为促进本区域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做出贡献。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为商会会员提供资讯服务。
3、 根据商会会员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研讨活动。
4、 为商会会员提供形象推广服务。
5、 协调商会会员与相关产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内外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6、 举办区域有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
7、 组织编写商会会刊。
8、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9、 管理顾问咨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商会包括团体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 在业界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5、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 经上级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 个人代表
● 其他
6、 积极支持商会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会员接到入会批准通知,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商会各项服务和资料的优先权。
4、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参加和支持本商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损害本商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6、 决定重大变更事宜。
7、 决定商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西城区民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 决定副秘书长以下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商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3年,首届由商会筹备组推荐产生,到届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商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及西城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理事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首届由商会筹备组推荐产生,到届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出席理事会。
3、 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商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3、 捐赠。
4、 政府资助。
5、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1、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2、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3、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4、 商会工作所需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西城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西城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在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西城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西城区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西城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西城区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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