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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平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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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郑州市平江商会于2009年7月在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联、民政局登记成立,是面向所有在豫湖南平江籍企业的民间商业团体组织。郑州市平江商会以“团结、交流、服务、共赢”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企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作发展”为目标,努力打造品牌商会,和谐商会,把商会建设成为“团结、创新、和谐”的团队。现有:会长:王君军,商会党支部书记:李远征,执行会长:刘卫平、钟惠隆,常务副会长:周劲松、唐满柏、黎明、余树根、毛祥兴、卢新安、吴先桃,副会长:毛岩松、王兰桂、邓英卫、周勃平、吴量均、唐文斌、李星星、张奇龙、吴运才,秘书长:李长根的商会领导班子。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郑州市平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郑州市平江商会,英文译名为:Pingjia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in  Zhengzhou,英文缩写为PCAZ。
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南省平江籍在河南省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经济组织、服务组织和平江籍在豫人士及其他企业自愿组成,并经郑州市工商联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商会管理理念,采用国际化发展模式和“以商养会”的管理模式,拓宽视野,促进会员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湖南与河南及华中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经贸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工商联,本会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国际工作:
1、积极与国外商会交流,结成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与国际商会的对接与资源共享,形成与国外工商界、政界的良性互动,组织会员进行国际商务考察、国际交流和业务对接。

2、收集国外商业信息,为会员提供国际经贸商机,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国际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展国际招商推介,开拓国际市场,拓展会员的商业利益。

3、建立郑州市平江商会网站,搭建网络交流平台,实现同国际商会和行业组织团体之间的远程交流。建立商贸数据库,实现经贸信息、政策信息共享,为会员提供各种金融、商贸和市场调研资料;建立电子商务,为会员企业的产品、劳务提供交易平台,并与国际、国内电子交易平台链接,通过互联网,为会员企业产品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二)国内工作:
1、切实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平江县政府和郑州市市政府沟通平台,为会员企业发展创造政策保障。与人大、政协及工商、税收、财政、司法、监察等部门紧密沟通联系,为会员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切实维护会员利益。
2、组织会员联谊活动,开展会员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商务合作;紧密联系郑州市各行业协会和各省驻豫商会,实现信息共享;组织协调郑州市行业协会与本会会员、各省市驻豫商会与本会会员间的经贸互惠互利。
3、切实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平江与郑州的经贸合作交流,帮助平江县政府招商引资,努力使商会成为立足郑州辐射华中的经贸业务对接平台。
4、充分发挥郑州市和平江的政策地缘优势,开展行业区域性合作。通过引进和发挥现有的金融咨询服务资源,为会员提供金融、财务、税收、咨询、境内外上市等专业服务。
5、发挥商会网络优势,实现内部网站商务信息共享,通过商会网站,逐步实施远程商贸交易,建立省际间经贸交易平台。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维护权益、促进协作、扶持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自愿缴纳会费的在豫平江籍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业者,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本会设立特邀会员。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经济组织、科研院校、民间团体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审核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推荐发展本会会员;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本会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最多只能任期二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本商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决定聘请顾问等名誉职务;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的第(二)、(四)、(五)、(六)、(七)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由会长提议,对应由理事会决定具体事项进行书面表决。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
1、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
2、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议事会议;
3、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5、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常务副会长:
1、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责;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协助会长拓展商会国内、国际业务;
4、组织并参与本会经贸、投资洽谈、商贸考察;
5、负责商会的接待与交流活动;
6、领导秘书处工作,参与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用;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副会长
1、参加各项会议,参与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2、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商会业务;
3、参与商会经贸、投资洽谈;
4、代表商会参加商会的接待与交流活动。
5、章程规定其它职权。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批;
(四)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会议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会长会议同意后,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理事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本会: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郑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 2009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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