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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盐城商会 郑州市盐城商会 始创于:2015年6月认领

  • 创会会长: 暂无更新 现任会长:张卫军
  • 英译:Zheng Zhou 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电话:0371- 66830666 邮箱:wu
  •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纬三路交叉口往西200米中州国际五楼东
郑州市盐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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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郑州市盐城商会成立于2015年6月,2012年6月6日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大会选举河南康利中州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郑州康百利工业园董事长张卫军为商会会长;聘请原河南省军区副参谋长陈为如为商会总顾问;聘请原防空兵学院政委张训彩少将等领导为顾问;选举河南科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伟亮、郑州江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郭井齐、河南力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强等为副会长;目前郑州盐城商会有会员130多名,常务理事、理事30多名。  

  郑州盐城商会在张卫军会长的领导下,以“营造大家庭,搭建大平台,开创大事业”为指导思想,积极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努力营造商会大家庭的温馨氛围;注意整合各种资源,为加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联系,提供交流平台;加强商会的对外交往与联系,积极促进郑盐之间的合作交流,打造“盐商”品牌,寻求更多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郑州盐城商会坚持以诚信为本,以诚信自律,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共建社会诚信的生态人文环境而努力。商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助困敬老活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会员素质,树立“盐商”形象。

  郑州盐城商会注重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明确驻会人员工作职责,努力扩大服务职能,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不断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使商会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郑州市盐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郑州市盐城商会,英文译名:Zhengzhou Yan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ZYCC)。

  第二条 本会以在郑州地区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盐城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盐城籍在郑州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郑州的盐城籍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盐城籍企业人员在郑州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盐城与郑州两地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盐城和郑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及实现中原崛起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郑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郑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经五路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精神文明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众筹投资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岗位培训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盐城籍在郑州地域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本会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主抓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以上组成,由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单位理事、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等;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决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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