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潢川商会是在潢川县委、县政府的倡导下,由潢川籍在北京地区创业的工商界人士和兴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商会经潢川县工商业联合会批准,于2008年11月16日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了第一届商会领导。
商会秉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伟准则,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行为规范,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潢川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爱国、爱家、敬业、守法,坚持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服务,促进当地和家乡经济发展的宗旨。
商会设有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和常务理事会。下设商会办公室、商会会员事务部、招商引资部、计划财务部四个部门。商会将团结广大会员,构筑一个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事业互助、心灵互通的平台,把商会建成广大会员的心灵家园、交流家园、事业家园。
北京潢川商会将情系潢川,立足北京,放眼全球,引领未来,力争将商会打造成一个国际化视野的品牌商会。
北京潢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北京潢川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北京潢川商会是在潢川县委、县政府的倡导下,由潢川籍在北京地区创业的工商界人士和兴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伟准则,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行为规范,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潢川籍非公有制经
济人士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爱国、爱家、敬业、守法,坚持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服务,促进当地和家乡经济发展的宗旨。
第四条 本商会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工作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潢川县政府指派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号金泰旅游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塑造企业形象,为潢川争光,为北京添彩,为潢川的经济发展和北京的繁荣做贡献。
(二)协助会员驻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
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与会员驻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愿望、建议和诉求,依法保护会员的正
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推动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考察交流、招商引资等联谊活动,加强京豫两地企业、本会会员企业之
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努力成为经济合作的组织者,区域经济的合作者。
(五)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组织津鲁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经验,
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法律、融资等服务,举办相关展会
,承办相关商贸活动。
(七)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和各项公益活动。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宣传有突出贡献和成
绩的先进会员、先进企业的事迹,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北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潢川籍企业和经济组织,
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北京潢川商会的单位会员;与本商会有密切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知名人士、专家
学者等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四)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按要求提供报表及有关资料(商业机密除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方式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够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授权会长全权代理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1-6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政府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8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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