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商会(Beijing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BCBA)是在北京市侨联领导下于2000年10月,由在京侨胞、侨眷、港澳台人士在京企业代表创办的社团组织。组织名称为北京市侨联华商联谊会。2005年2月6日,经北京市政府社团办批准,改制为独立法人社团,会名改为北京华商会。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以北京中友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汉光先生为会长的领导班子成员。
2008年初,第三届理事会组成,山水文园投资集团董事局主席李辙先生担任北京华商会会长。2012年召开第四届理事会,李辙先生连任北京华商会会长。2016年第五届理事会选举郭俊琴女士担任北京华商会第五届会长。北京市侨联经济科技部部长庞平凡连任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北京华商会秘书长。
多年来,北京华商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由最初的30多位发起人发展到至今,入会企业已达数百家。北京华商会会员中,既有北京市侨界的著名企业,也有由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会员企业行业涉及到法律、咨询、教育、房地产开发、旅游、餐饮、商业、进出口贸易、文化传媒、生物医药、医疗卫生、保险、制造业、电子通讯、软件开发等领域。北京华商会已成为我市侨界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社团。
2004年至2018年,北京华商会连续十五年被北京市侨联授予“北京侨界优秀社团”称号。2013年被中国侨联授予“全国侨联系统先进组织”称号。2014年11月获得北京市侨联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的“北京市侨联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15年初荣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颁发的5A级社团组织。 2016年7月荣获中国侨联颁发的“全国先进侨商社团组织”称号。2017年3月获得北京市侨联颁发的新侨创新创业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
2017年底,中国侨商联合会设立北京华商会为“中部地区办事处”,并聘任庞平凡同志为办事处主任及中国侨商联合会副秘书长。自此,北京华商会将负担起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北开展经贸交流合作的重任。北京华商会将以中部地区办事处为契机,在经济合作、海外联谊、文化交流、扶贫助困、维护权益等方面搭建平台,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发挥出独特优势作用。
北京华商会章程
(第五届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华商会 (Beijing Chinese Business Association,缩写BCB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京华商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在京广大归侨、侨眷、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华侨、华人和港澳台企业家及热衷侨务工作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联系在京侨、港、澳、台企业家、科技界人士以及海内外华侨社团和组织,增进合作与交流,为华商企业家参政议政搭建平台,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1号楼25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提升华商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和作用;
(三)协助北京市侨联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团结和联系华商企业家,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组织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各界企业事业和社团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五)定期向会员提供经济发展热点方面的情况,协助企业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努力为会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六)协助会员解决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管理和技术、学术、成果、人才、信息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培训,举办各种展览、展示活动;
(七)加强华商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和改进华商会的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八)编辑出版华商会专刊,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须是归侨、侨眷、留学回国创业人员、华侨、华人和港澳台企业家以及热衷侨务工作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华商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聘请名誉职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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