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锡林郭勒企业商会(英文名称:Xilingo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简称:北京锡盟商会)由北京安快物流集团董事长张海峰发起,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并注册,2016年5月30日成立(组织机构编码:51110000MJ01178731)。是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商会团体会员单位(京总字第011186号、团字号01080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会会员单位。
北京锡盟商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商会设有秘书处、会员部、经济部、宣传部4个职能部门,商会内设有锡盟发展智库、法律服务中心、公益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4个工作组。商会现有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7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理事32名、会员101名,会员共计155人。
2016年11月26日,北京锡盟商会与太仆寺旗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京太经济工作联络办公室;12月23日,北京锡盟商会与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共同成立京阿经济工作联络办公室,并分别在两地互设联络办公室。
本会的宗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服务会员、服务锡盟、服务社会为目标,广泛团结在京锡盟籍企业及工商界人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充分发挥锡盟的特色和优势,背靠草原,立足北京、面向前沿、连通海外、打响锡盟品牌,提高锡盟籍企业的信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不断发展壮大,为推动京锡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努力。
服务定位:背靠草原、立足北京、面向前沿、连通海外。
商会愿景:担纲凝聚促进,相携岁月流金。
商会使命:由于我们的存在,使更多同根同源异乡锡盟人拥有温馨的乡情家园,享有前沿的资源平台。
商会精神:海纳百川,激情创业,诚实守信,善道行远。
商会理念:会员为本,义利相得,感恩图报,卓越服务。
商会目标:规模宏大,团结和谐,挺立潮头,商会百年。
商会的服务功能:连通会员与政府部门、连通会员与外界财商、连通会员与会员团体,连通锡盟与内外政商。
商会的服务方式:沟通协调,分享资源;外引内联,交流合作;承上启下,建言献策;承担政务;情感交融,互利共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锡林郭勒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Xilingo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XLGLCC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内蒙古锡林郭勒籍驻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锡林郭勒在京企业,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促进北京锡林郭勒两地间经济交流与合作,为锡林郭勒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打造锡林郭勒企业品牌,树立锡林郭勒在京企业形象,为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8号1幢A座4层4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推动会员企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商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 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充分利用北京和锡林郭勒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 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 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创业。
(六) 利用本会拥有的各方面专业优势,增强锡林郭勒企业与其它区域企业的商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促进会员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的合作。
(八)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地区驻京企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四) 愿意并且能够履行本商会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和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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