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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林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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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吉林企业商会是由吉林省政府和北京市政府支持,由在京吉林籍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于2015年4月16日在京成立,并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注册。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壮大,商会由刚成立时的100多家会员企业发展到如今16000多家,下设10个地市分会,10个行业分会,会员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地产、金融、投资、科技、文化、IT、医疗、商贸、餐饮娱乐、农业开发等,资产总额上万亿元,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树立了在京吉商良好的社会形象。

  商会秉承文化立会、文化主导、文化先行的理念,以“引进去、走出来、做公益、搭平台”为立会宗旨,以服务家乡、服务首都、服务会员为基准,积极打造乡情文化、服务文化、奉献文化、公益文化、廉洁自律文化、国际交流文化,努力搭建政企交流平台、招商引资平台、金融投资平台、品牌建设平台、法律服务平台、国际交流平台、公益慈善平台、党建工作平台等,务实开展“走进吉林”系列活动,扎实促成京吉两地资本和资源的对接、文化和项目的对接,硕果累累。商会会员企业立足北京,心系家乡,三年来投资家乡合同签约额达1466.5亿元,实际到位资金301.15亿元,总资金到位率21%;商会为各级政府在北京组织召开各类招商推介活动81次,各市州书记市长拜访商会33次,会长带队走进吉林考察22次,走遍了9市州;商会启动了“百名会长企业牵手百个乡村”精准扶贫计划,目前直接精准扶贫1750户,带动周边5500户;商会还为家乡赈灾捐款3000多万元,三年来为社会各种慈善捐款1.2亿;吉林省委、省政府连续两年在商会所在地召开“在京吉商参与家乡建设总结服务推进会”,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委副书记、省长景俊海等省领导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给予商会高度评价。商会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和高度赞扬,已经成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引擎和靓丽名片。

  新常态下,北京吉林企业商会将以“文化立会、服务兴会、实力强会、依法治会、爱心荣会”为目标,让商会成为新常态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枢纽和推动民营经济迈向经济新常态的重要战略支撑,让会员企业在享受商会发展红利的同时,为北京、吉林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吉林企业商会 ,英文名为: 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JC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吉林在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协作、服务、发展”,即团结吉林驻京和吉林籍在京企业,加强与吉林省内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吉林在京企业之间与北京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流、合作,为吉林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实现企业共同发展;充分利用北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地域优势及办事处和吉商的人脉关系网络,为北京、吉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弘扬吉林文化与吉商精神,打造吉商品牌。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25号楼北京长白山国际酒店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够自觉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循北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创建载体: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京吉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驻京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

  (五)组织考察: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外、国内、省内进行考察,寻求合作、寻求商机;

  (六)协调服务:关心了解会员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北京市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七)经验交流: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使会员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与北京市企业商会、其他省市北京企业商会、行业商(协)会建立密切联系和合作关系,促进会员企业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的发展更具活力;

  (九)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十)政治推荐:对会内优秀人士做好政治推荐工作,推荐商会精英企业家担任地方或上级机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及本商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北京市有实体机构的吉林省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

  (五)属吉林籍和在吉林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人士在京创办的相关企业与组织;

  (六)在京的吉林各届精英、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

  (七)在吉林创业、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北京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七)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八)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九)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9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工作会议,以及商会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 4 月 1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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