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投资兴业的江西省瑞昌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本会的宗旨:加强在京瑞昌籍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交流,共谋发展。立足北京,回报瑞昌。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全面、周到、贴心的服务,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京瑞两地发展与合作,为瑞昌来京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使在京的瑞昌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中部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北京瑞昌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瑞昌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北京投资兴业的江西省瑞昌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加强在京瑞昌籍企业家之间的合作交流,共谋发展。立足北京,回报瑞昌。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全面、周到、贴心的服务,引导会员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京瑞两地发展与合作,为瑞昌来京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使在京的瑞昌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中部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北京市民政局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三里2号楼1层1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靠政府,促进京瑞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瑞昌来京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二)坚持面向企业,为在北京的瑞昌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北京市场,努力发挥北京和瑞昌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三)为在北京的瑞昌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提供经济、技术、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业务讲座;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四)联络会员单位、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团结瑞昌籍在京投资的企业家,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宜。
(六)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
(七)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须经工商部门核发登记的瑞昌籍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吸收部分在京工作的瑞昌籍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属瑞昌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
(四) 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三)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或吊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随即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 年,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席、会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网络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及登记部门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履行本职职责。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 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 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 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 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 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会长班子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 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重、一贯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工作在北京市各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型等人才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业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委会)顾问和特邀会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委会主任可列席本会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为表彰和肯定曾担任过本会会长对商会工作的贡献,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提名副秘书长、秘书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接受会长的授权,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 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缴会员会费,会员单位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8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 7月
2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 7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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