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湖南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前身为北京湖南企业协会,由在京湘籍企业家中的优秀代表组成,于2003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北京市第三家成立的省级异地商会。
商会现有会员企业5000多家,涉及房地产、环保、互联网、机械制造、工程建设、生态农业、金融投资、文化传媒、教育培训等三十多个行业,拥有新华联、碧水源、江河创建、东方雨虹、汉邦高科等一大批实力雄厚的优秀企业;行业分商会9家(湘菜协会、建设分会、融资投资分会、教育分会、文化传媒分会、数码快印分会、青年创业促进会、移动互联网分会、小微企业分会);区域分商会8家(永州商会、郴州商会、邵阳商会、道州商会、衡阳商会、宁远商会、张家界商会、株洲分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1个;医疗通道1个。
商会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团结、交流、协作、服务”的宗旨,致力于推动会员企业科学经营,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建设,为京湘两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商会连续五年荣获“兴湘贡献奖”和“湖南省异地商会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14年11月28日,商会选举了以李卫国为会长,冯建军、唐金龙、刘载望、田迪坤为执行会长的第三届商会领导班子,选聘了以徐友富为秘书长的第三届商会秘书处工作班子。新一届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将继续秉承“服务立会、服务兴会”的理念,加强与北京、湖南两地政府的交流,整合资源,汇聚力量,为会员企业打造更加优质的服务平台,努力把商会建成国内一流的社会组织。
北京湖南企业商会章程(修正案)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湖南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HCCB)。
第二条 北京湖南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湖南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在京的湘籍民营企业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团结全体会员企业和企业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他们提供交流信息和经验、学术研讨、商务合作、增进友谊的活动场所和平台,为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京湘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南路七省大院综合楼八楼8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举办企业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总结、交流、推广会员企业经营管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引进港澳及国外企业管理的先进模式和做法,结合湖南在京企业的实际情况,尝试实践和运作;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诉讼服务,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定期编辑企业管理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营管理较好,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或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四)关心、支持北京和湖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简介、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本会相关重要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届期四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地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任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等;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可以连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会设执行会长若干名,按照分工,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按照分工,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一名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组成。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奖励;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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