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邵阳企业商会”是由湖南省邵阳市在京的众多优秀企业家共同发起、自愿组织建立。借此平台,集共同之合力发展自我,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回报家乡和社会。
“北京邵阳企业商会”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并报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而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它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商会的宗旨是:“凝聚乡情,共谋发展,积智聚财,同创辉煌”。
本商会的任务:
(一)加强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会员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组织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中央和北京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沟通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开通网站,及时报道本会及兄弟商会的各种活动、会员单位的供求信息、京邵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和其它经济信息,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四)组织考察:组织会员到国内外及家乡进行考察,寻求合作与各种商机。
(五)协调服务:关心了解会员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帮助解决困难,维护会员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六)精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活动,促进邵阳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会员的发展更具活力。
(七)借助首都北京的各种优势,携手各地同仁,弘扬敢为人先、敢于拼搏的宝庆精神;共享资源,同创辉煌。
北京邵阳企业商会,是在《开发邵阳、建设家乡》北京专家顾问组的积极倡导下,在邵阳市委、市政府和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而成立的。它的产生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是社会发展之必然。随着商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北京邵阳企业商会将成为连接邵阳与北京的纽带和桥梁,成为从事工商活动的邵阳籍企业家、各界人士在京创业、发展的家。
北京邵阳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邵阳企业商会
英文名为: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缩写为:SCCB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邵阳市在北京的企业共同发起、自愿组织建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在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北京市各种地方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首都北京的各种优势,通过各种渠道,搭建好平台,为本会会员提供更多的信息交流机会。携手共进,促进会员事业的更大发展。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对邵阳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而北京-邵阳地处南北,两地有一定的互补性;商会是连接两地的桥梁和纽带,本会将鼓励并引导全体会员在自我发展的同时,为两地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金泉时代广场1单元1201室,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010-84873997 传真:010-84873997
官方网站:www.bjshaoyang.com 邮箱:bjshaoyangqi@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北京和邵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举办企业管理讲座,组织经济学术报告会
三、不定期地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经贸交流、考察、联谊等活动。
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合法、有益的商务活动。
五、不定期地编辑、发布与本会及家乡有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优解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三、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关心并支持邵阳建设;
四、执行本会的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宜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少,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私正派,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事务,自愿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本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
一、对本会理事长负责;
二、协助理事长的各项工作;
三、承办本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
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正当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由本会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淆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数,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邵阳企业商会2012年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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