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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 始创于:2014.12.28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吴根良
  • 英译:Chamber of Commerce of Yiwu Enterprises in Beijing
  • 电话:010-82997039 邮箱:bjywqysh@sina.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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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义乌商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义乌企业商会

组织概况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是在京义乌籍企业发起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间社团法人,成立于2014年12月28日,商会建有隶属于中共义乌市委新经济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党支部。商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公室和会员部为商会内设服务机构。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义乌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义乌企业商会。英文名:Chamber of Commerce of Yiwu Enterprises in Beijing 缩写CCYEB

  第二条 本团体由义乌籍在北京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在京义乌乡贤,充分发挥商会的人脉网络、信息渠道、宣传窗口、互助平台和话语权重的作用;服务企业,服务会员,携手发展,回报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南园西南的姜耀祖窑洞。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社会、政府之间的关系;

  3、组织会员开展经贸交流、考察、调研、培训、联谊、互助、集投资等活动;

  4、为会员提供信息、资源、技术等各种服务;

  5、承办两地政府及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6、协助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义乌籍在京人士投资兴办、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

  2、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愿意加入本团体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的书面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每届4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6、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本团体各项决议、制度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工作;

  2、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会长缺位,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6、出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出席会长办公会议;

  3、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合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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