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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萍乡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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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萍乡企业商会是由在北京的萍乡籍工商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达到促进北京、萍乡商贸交流,推动北京、萍乡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萍乡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萍乡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北京的萍乡籍工商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达到促进北京、萍乡商贸交流,推动北京、萍乡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萍乡市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6号院1号楼4层A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树立“在北京,我代表萍乡”的理念。

  (二)规范在北京的萍乡籍工商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

  (三)广泛收集商业信息,搭建在京乡友信息库。积极为会员提供经济协作、法律维权、市场推广、业务培训等服务。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北京市与萍乡市两地间的经济协作和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 组织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和互相往来,增进会员间的团结合作,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会员间的经营、业务、信息等交流,以及咨询、培训、商务洽谈、展览展销等活动,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和拓展业务,为会员的企业发展出谋划策。

  (六)加强与萍乡市有关部门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七) 积极发展本会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贯彻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萍乡籍在北京市从事经济活动的工商企业及其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组织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经济协作、法律维权、市场推广、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方通过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本会的其他重要事情。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剩余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与本会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网站、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 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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