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苏州企业商会简称:北京苏州商会,成立于2009年11月21日。北京苏州企业商会位于爱慕大厦A座四层,在这个现代化的时尚宫殿里,苏州商会如一朵世外奇葩悠然绽放其中。
设计师独具匠心的设计,将苏州园林中灵巧的拱门,经典的吊顶完美融于简洁干练的办公环境之中,“北京苏州商会”六个大字低调却醒目,周围一片青石色的内敛温和。深邃的长廊意境悠远,身处其中不自觉的就会放低声调,唯恐打破了这里的怡然恬淡。
。为在京苏州企业服务,为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塑造苏州商人新形象是苏州商会的宗旨。
北京苏州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苏州企业商会。(英文译名:Beijing S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JSZCC。)
第二条 本会由苏州籍人士在京投资的优秀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爱国主义传统,为苏州和家乡的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服务,为在北京的苏州籍企业家服务,为在北京的苏州籍的各行各业精英提供联谊的平台。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市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遵循自愿平等、诚信互助、民主决策、透明公开、实在做事、依法办会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努力将自身建设成为一个凝聚在京苏州商人的优秀组织,苏州各级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的得力助手;
(二)承办政府、社会组织及会员的相关委托,整合相关资源,为苏州和家乡的发展献策出力;
(三)搭建交流和联谊的平台,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四)组织各种高规格的国内外考察调研活动;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培训及咨询等服务;
(六)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企业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七)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由苏州籍人士创立、在北京市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具有一定的经营服务规模、稳定的经营服务、渠道和良好的经营业绩的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需得两名现任会员推荐后,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填写商会秘书处提供的登记表;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
(三)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未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且经秘书处书面提醒三次之后仍未缴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经理事会批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无论何种原因退会,已交的未到期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本会的全体会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参会的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参会的会员投票。每名会员可以接受不超过两票的委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由秘书长以上的会员组成,理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如在任期内因故丧失会员资格,则其理事资格亦随之自动终止。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理事需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议,否则自动丧失资格。理事会由会长(或经委托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顾问、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四)审核并批准商会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并批准商会的项目与投资;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长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程序:
由三分之一(含)以上会员联名签署弹劾提议,在一个月内由会长召集(如果会长被弹劾,则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如会长、常务副会长和所有副会长均被弹劾,则由发起弹劾的会员们召集。),召开理事会讨论并表决,经半数(含)以上会员通过,立即生效。在罢免的同时,选举产生新的人选接任。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的任职期限为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顾问、名誉会长
商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提名并投票表决产生。顾问、名誉会长的任期与理事相同为三年,可以连任。顾问、名誉会长不得同时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及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开展组织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秘书处日常事务。
商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向会长汇报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机关团体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本会《会费收缴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会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万元;
(三)副会长、监事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万元;
(四)理事企业每年缴纳会费**万元;
(五)会员企业每年缴纳会费**元。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
第三十四条 变更本团体的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资金等,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变更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每年一届的全体会员大会进行章程讨论,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的章程修改草案由理事会负责提出。无异议条款视为通过,有异议条款理事会将参考大会中提出异议提出修正稿。修正稿将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征求全体会员的意见,征求意见期一个月,理事会将根据会员意见形成最后修正案。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视为通过。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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