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是由佳木斯籍在北京创业的企业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是:JIAMUSH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英文名:JMSCCB 。
第二条 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是由佳木斯籍在北京创业的企业家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按照《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凝聚佳木斯商人力量、整合佳木斯商人资源、发掘佳木斯商人优势、传承佳木斯商人文化、弘扬佳木斯商人精神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佳城、贡献北京”为宗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政府驻京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福朋喜来登服务公寓688房间,海淀区远大路25号1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首都的和谐稳定和黑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中央、国家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学家、成功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辅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业务水平。
(三)信息服务:建设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北京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介绍北京及佳木斯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助互补。
(四)协调服务:关心了解佳木斯驻京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国内外进行考察,促进企业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寻求商机,使佳木斯人在京企业之间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这一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佳木斯企业和佳木斯在京人士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
(九)公益事业:关注佳木斯贫困地区发展,积极回报家乡,积极担当社会责任,展示树立北京佳木斯商人良好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单位由佳木斯籍在京创业的企业家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佳木斯人在北京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佳木斯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佳木斯企业在京的分支企业。
(四)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五)热心公益,愿为商会工作出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商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半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合同书、协议书及财务、帐务使用认证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替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提请理事会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商会名义开展活动,须报秘书处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举办。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7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亦可由监事长决定临时召开。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常务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会长会议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议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按《北京黑龙江企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会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由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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