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商会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是北京市域及相关地区的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的商会组织。商会的前身分别是北京市工商联交通运输业商会、北京市工商联汽车运输业商会。
商会自成立以来,在普法宣传、引领会员企业规范发展、反映行业合理诉求、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化解业内矛盾纠纷、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累计解决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养路费收费不合理案、会员企业遭遇天价交通罚款案、金王子货车车斗上翘引发伤亡事故案、交通执法人员与停车场“合作”强收高额停车费案、业内人士徐京连追讨工程款被拒发生打斗遭遇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案、嘉乐士公司在张家口法院胜诉后遭遇执行难案、安路通公司勾结大红门服装商贸城管理人员长期垄断服装物流线路案、华日飞天货运公司因没有市内通行证造成企业生存困难案、首都师范大学良乡校区施工遭遇地方势力骚扰案等困扰企业发展的业内各类纠纷2300余起,其中重大纠纷400余起,涉及案件金额逾20亿元。同时,商会引领会员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先后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疏解非首都功能——北京物流企业外迁对接、考察二连浩特口岸海关监管车队筹建项目、北京援疆和田建材市场筹建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以及会员企业间的项目合作。
商会引领会员企业积极服务回报社会,先后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汶川抗震救灾、服务奥运盛会、捐赠援疆拖拉机、慰问9.3受阅部队、向抗日英烈赵崇德家乡学校捐赠教学电脑等公益活动折合人民币达2200余万元。
自2013年以来,商会凭借会员优势,组建北京交通商会应急救援大队,配合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消防局、市交管局等部门参与本市应急救援备勤服务。
2011年11月,商会的《交通运输与物流行业的矛盾纠纷调解与社会公益事业实践》荣获中共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授予的“十一五”期间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社会服务优秀成果荣誉称号;2008年12月,全国工商联授予商会“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8年10月,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北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谊会授予商会“参与奥运服务奥运做出突出贡献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为:Beijing Traffic-transpor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安邦物流业调解中心等从事交通运输、物流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等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之间平等互惠、相互了解,团结、互助、合作。提高会员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为繁荣和规范北京交通运输、物流业,促进北京交通运输、物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一号北楼4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本市交通运输、交通物流领域的专题调研,协助政府制订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交通运输、物流业的发展。
(二)规范交通运输、物流业的执业行为,制定从业人员执业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及管理者的培训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内部关系,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三)收集、分析本市交通运输、物流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建立自律机制,组织对本领域规范运行、规范管理进行指导,推广本领域服务新模式、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
(四)举办专业技能培训,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宣传普及交通运输、物流领域的专业知识,为企业培训技术、管理人员,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交流平台,协调会员关系,表彰在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提高服务水平。
(六)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举办与本行业相关的展览、论坛,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编辑相关信息、资料和专业刊物。
(七)开展诚信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交通运输、物流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等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从事交通运输、物流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六)执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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