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耒阳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Lei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LCCB)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本会是由耒阳籍在京创业人员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会员企业遍及投资金融、广告媒体、法律服务、教育文化、物流贸易、服装设计、建材家具、旅游餐饮等诸多领域。
本会以“信息交流、商务共赢、服务保障、创新发展”为宗旨,坚持以商养会,以会促商,是北京与耒阳两地文化经济融合的纽带,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在京创业者交流合作、抱团取暖、创业发展的平台,是耒阳人在北京温暖的家园。
本会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耒阳市人民政府、北京湖南企业商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本会严格遵守《北京耒阳企业商会章程》,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会长是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号楼408,首任会长由吉品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邓鑫铭担任,秘书长由刘显虎担任。
北京耒阳企业商会章程
(2016年5月21日召开的北京耒阳企业商会
第四次筹备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耒阳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Lei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为:LCCB)
第二条 本会由耒阳籍在京人员在北京投资注册登记的企业及耒阳籍在京人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信息交流、商务共赢、服务保障、创新发展。本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交流信息、商务合作、增进友谊的活动场所和平台,加强耒阳与北京各界及会员之间的紧密联系,促进耒阳、北京两地文化、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耒阳市人民政府、北京湖南企业商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号楼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耒阳市社会各界、企业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广泛联系联络北京和耒阳的相关团体,增进了解,加强团结,发展友谊;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服务,排忧解难,推动对接合作工作;
(四)举办考察学习、经验交流、成功讲坛和文化娱乐等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搭建会员企业交流平台,适时编辑会员企业有关资料和信息,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五)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北京耒阳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六)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为本会和全体会员服务;
(三)在京耒阳籍企业家投资经营的企业,且经营管理较好,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或发展潜力较大;
(四)关心、支持耒阳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向申请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会费的通知;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理的;
(二)从事非法活动,影响较大,被查实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视频、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3年。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办公室,处理商会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6年5月21日北京耒阳企业商会第四次筹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
正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