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市公司协会成立于2004年5月16日,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批准,由北京辖区227家上市公司作为会员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非盈利性社会 团体法人。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 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坚持规范、诚信、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和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北京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会员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本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本章程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成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组织会员就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等进行研究和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六)建立本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北京证监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设立规范自律工作委员会、培训教育工作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工作委员会、企业家沙龙、独立董事工作委员会、监事工作委员会、财务总监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将通过各种组织形式的运作平台,通过网站、会刊等形成的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发挥协会自律、传导、服务等多项功能,并配合北京证监局开展工作,在规范自律、培训教育和增进交流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多类型活动,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北京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 缩写LCAB。
第二条 本协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由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传导和桥梁作用,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坚持规范、诚信、发展,促进证券市场和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11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北京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会员公约等规则,规范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本协会规则的行为,依照本章程规定给予处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成为会员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会员培训,提高会员诚信、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规范运作水平;
(五)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会员间的交流,组织会员就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创新等进行研究和交流,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六)建立本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收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信息,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北京证监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辖区上市公司、在北京市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
(二)拥护本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交纳会费;
(四)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进行会员登记。
第十条 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原则由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出任,代表会员单位在本协会参加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员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本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代表人选。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退市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变更有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
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服从本协会的协调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监督;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本协会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本协会内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协会对会员的处分情况以及会员自动退会情况需报告北京证监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证监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北京证监局派联络员出席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三十九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十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并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处分会员;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免职;
(八)审核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和会员单位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执行北京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监事长和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共十一名组成。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处分会员;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免职;
(六)审核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和会员单位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执行北京证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商有关单位推荐。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规范运作和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在日常监管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所在公司具有相应的规模、坚持规范、诚信,并在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五)本人有相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有能力为会员服务,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秘书长为专职,应熟悉本协会业务,有协调组织能力;
(七)不存在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情况;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本协会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办公会
(一)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是保证本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主要方式;
(二)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负责办公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三)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定期召开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参加人员;
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会议。
(四)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五)秘书长办公会负责拟订本协会的工作规则和本协会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北京证监局事前备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协会中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会议;
(三)监督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每年审查本协会会费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报北京证监局;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北京证监局可派联络员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北京证监局对本协会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证监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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