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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始创于:未公示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李济生
  • 英译: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
  • 电话:67154897 邮箱:
  • 地址:北京市区板厂南里1号6号楼一层101房间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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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体:
  2. 微信号: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3. 微博
  4. 客商号:北京机电行业协会

组织概况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缩写为BAMEI)是经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机电协会成员主要是在北京从事与机电工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凡在北京从事机电产品生产、科研、检测、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成员包括不同隶属关系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机电工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机电协会及所属分会现有会员单位一百余家。

  机电协会团结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协会会员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高尚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行业协调和服务,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利用自身行业优势,积极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机电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制定“行规行约”,协调维护企业利益,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组织行业调查,加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草案,举办展览展销、考察交流活动,提供信息交流合作服务。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审评和推广,制定行业标准,从事与行业有关的咨询、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技能评审、行业统计等工作,并承办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社团办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以机电产品为主体的装备制造业,承担着为国民经济提供先进装备的光荣任务,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业。建国六十多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特别是国家提出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以来,北京机电工业得到迅猛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北京市规模以上的金属制品、通用机械、专用机械、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企业已达1060家左右,年生产总值约为1570亿元,年主营业务收入约为2300余亿元,从业人员约为23万人,为国民经济提供了大量的装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将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对推动本行业发展发挥日益显著的作用。机电协会要在这一过程中,积极探索,强化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开拓业务领域,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协调、信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为促进北京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机电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 缩写BAME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北京市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重要思想和精神实质为指导,以为会员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楼板厂南里6号楼一层。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规划,行业统计;

  (二)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服务,面向社会开展交流合作、展览展销、咨询等活动;

  (三)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品牌培育工作,参与组织成果鉴评与推广、行业标准制定等有关工作;

  (四)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和职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职业培训活动;

  (五)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合法经营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届会员大会修订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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