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英文BEIJINGCATERT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BCTA).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餐饮企业,饮食行业组织和相关事业单位组成,是经原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批准和北京市社团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自律性行业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RESTAURANTS ASSOCIATION,缩写BRA。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餐饮企事业单位、饮食行业组织以及相关单位组成,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评比、行业自律等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M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起草和制定,积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及行业改革、行业利益相关政策论证,参与地方和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提出有关行业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代表行业和餐饮企业参加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和应诉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
(三)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用评价和认证及行规行约,引导会员企业加强诚信自律,不断提升诚信自律水平,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继承、发扬、开拓、创新北京餐饮文化和烹饪技术,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际间技术交流和表演,会展招商和产品推介,帮助会员单位和餐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维护会员单位与餐饮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会员与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餐饮行业的诉求;
(六)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专题讲座和技能大赛,组织管理和技术专家开展咨询活动,不断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推广餐饮管理先进模式、提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节能减排、绿色环保,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为企业出具公信证明,进行有关价格方面的协调,以及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八)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和集体受到损害的会员,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市合法注册登记的各大中型餐饮企业、餐饮连锁企业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饮食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七)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阶段性工作计划;
(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4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采取聘用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 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 会终止动议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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