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商会成立于2010年6月27日,是由青年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千余名,具有学历层次较高,科技含量高,经济实力雄厚等特点。会员本科以上学历达89%,硕士以上56%;12%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企业经济总量达9783.53万元,年为国家创造税收11.74亿元。成立以来,商会积极践行“成长与责任”理念,努力从打造精神家园、搭建事业发展平台和承担社会责任三个方面团结和凝聚一批复合型、高层次、通晓国际规则的优秀青年管理人才,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北京青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青年商会(简称青商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YC。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年企业家、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发展、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打造国际化交流平台,团结和凝聚一批复合型、高层次、通晓国际规则的优秀青年管理人才,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奥运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鼓励和带动会员自觉践行所属行业各项自律公约,建立和完善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争做行业自律模范。
(二)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支持、政策解读等服务,帮助会员及时获取管理、技术、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培训、研讨及联谊等活动,提升会员综合素质、增强会员间情感联系,增进商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五)加强同国内国际其他青年商会、经贸组织等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开展经贸考察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信息互通的原则,建立经济实体机构,促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七)加强文化引导,开展京商文化研究,弘扬和传播京商文化。
(八)开展评选、表彰优秀青年企业家活动,培养青年经济管理人才,营造良好的青年成长环境。
(九)鼓励会员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打造会员企业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关心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
(五)原则上入会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入会后可申请不退会。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经济社团组织、商会和企业家协会等,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核实;
(三)会长办公会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四)秘书处发入会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及修改本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及监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的(一)、(三)、(七)、(九)、(十一)项,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的主要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和人事变动;
(二)研究提出会员准入意见;
(三)就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
(四)指导秘书处等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情况特殊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行业类别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一)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会副会长兼任;
(二)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一名,由本会副秘书长兼任;
(三)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协助主任委员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四)撰写年度行业研究报告;
(五)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开展沟通交流;
(六)承担本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活动,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品质良好;
(二)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
(二)参与会长办公会,反映本会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兼任各职能部门的部长,领导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和执行会长授权,行使具体职责;
(二)参与会长办公会,反映本会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兼任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行使经费收支与日常管理职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
(七)参与会长办公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兼任各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开展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参与会长办公会;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会顾问的主要职权是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咨询。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检查机构,由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会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公约、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闭会期间由监事长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基金;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员会费按年缴纳,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会员:5000元/年;
理事:30000元/年;
常务理事(含秘书长和副秘书长):60000元/年;
副会长:100000元/年;
执行会长:200000元/年;
会长:300000元/年。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其中60%用于服务会员,20%用于社会公益和本会事业发展,20%用于本会日常运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报告由理事会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费支出实行年度预算制,由秘书处编制预算报告,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现金与票据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并遵守本会拟定的《现金与票据管理办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2010年6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加入北京青年商会全体会员。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青年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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